-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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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fzhggj/2026-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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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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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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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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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绿春县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县污水处理厂: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供排水价格管理,优化供水、污水处理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排水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供排水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同步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切实做好价格调整后的政策落地、宣传解释及供排水运营保障等工作,确保调价工作平稳有序。
附件:绿春县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5日
绿春县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严格落实《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规范供排水价格管理,补齐供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短板,优化水资源配置、引导全民节水护水、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供排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绿春县供排水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绿春县供排水价格
绿春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表(表一)
用水 类别 | 调价 阶段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元/m3) | 污水处 理费 (元/m3) | 到户综合水价 (元/m3) | |
自来水价 (元/m3) | 水利供水价 (元/m3) | |||||
居民生 活用水 | 调前 | 2.10 | 0.40 | 0.20 | 0.85 | 3.55 |
调后 | 2.50 | 0.40 | 0.20 | 1.00 | 4.1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调前 | 2.50 | 0.40 | 0.20 | 1.20 | 4.30 |
调后 | 3.00 | 0.40 | 0.20 | 1.35 | 4.95 | |
特种行业用水 | 调前 | 5.75 | 0.40 | 0.20 | 1.20 | 7.55 |
调后 | 6.20 | 0.40 | 0.20 | 1.35 | 8.15 | |
绿春县乡镇供排水价格调整表(表二)
用水 类别 | 调价 阶段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元/m3) | 污水处 理费 (元/m3) | 到户综 合水价 (元/m3) | |
自来水价 (元/m3) | 水利供水价 (元/m3) | |||||
居民生活用水 | 调前 | 2.00 | ||||
调后 | 2.00 | 0.20 | 0.20 | 0.85 | 3.2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调前 | 3.00 | ||||
调后 | 3.00 | 0.20 | 0.20 | 1.20 | 4.60 | |
特种行业用水 | 调前 | 4.00 | ||||
调后 | 4.00 | 0.20 | 0.20 | 1.20 | 5.60 | |
绿春县农村供排水价格调整表(表三)
用水 类别 | 调价 阶段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元/m3) | 污水处 理费 (元/m3) | 到户综 合水价 (元/m3) | |
自来水价 (元/m3) | 水利供水价 (元/m3) | |||||
居民生 活用水 | 调前 | 1 | ||||
调后 | 1 | 0.20 | 0.20 | 0.50 | 1.90 | |
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照《关于绿春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绿发改发〔2022〕7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次调价范围。
二、县城区阶梯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阶梯水量:第一级月用水量确定为20 m3(含20m3)以下;第二级月用水量确定为20m3至35m3(含35m3);第三级月用水量为超出35 m3以上用水量。
阶梯水价:根据云南省阶梯水价按1:1.5:3的规定比例制定绿春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具体相对应水量、水价详见下表:
绿春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调整表(表四)
用水类别 | 阶梯档位 | 月用水量标准 (m³/户) | 调前水价 (元/m³) | 调后水价 (元/m³) |
居民生 活用水 | 一级 | 20(含20)以下 | 3.55 | 4.10 |
二级 | 20—35(含35) | 4.80 | 5.55 | |
三级 | 35以上 | 6.05 | 9.90 |
(二)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生活、工作用水,在用水计划数未出台前,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合表用户水价由调整前3.70元/m3调整为4.22元/m3(含综合价3.02元/m3、污水处理费1.00元/m3、水资源税0.20元/m3)。计划数出台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生活、工作用水按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规定标准执行,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继续执行4.22元/m³合表水价。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
绿春县尚未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政策,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暂按《绿春县供排水价格调整表》(表一)的规定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待计划用水管理政策出台后实施。
实施范围:绿春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的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 m3以上的用水单位执行以下超计划累进加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水价;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详见下表:
绿春县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调整表(表五)
加价档位 | 用水量区间 (月/单位) | 调前水价(元/m³) | 调后水价(元/m³) | 备注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定额数 | 4.30 | 4.95 | 计划数以县节水办公布为准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0部分 | 7.20 | 8.35 |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0.10 | 11.75 |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3.00 | 15.15 |
绿春县城区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调整表(表六)
加价档位 | 用水量区间 (月/单位) | 调前水价(元/m³) | 调后水价(元/m³) | 备注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定额数 | 7.55 | 8.15 | 计划数以县节水办公布为准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0部分 | 13.70 | 14.75 |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9.85 | 21.35 |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26.00 | 27.95 |
累进加价到户价计算公式:
1.水费=第一级供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供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供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四级供水价×第四级用水量。
2.污水处理费=第二、三、四级用水量×污水处理费。
3.水资源税=第二、三、四级用水量×水资源税。
四、绿春县供排水用水类别划分及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
城区、农村居民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公立和私立医院用于医疗工作,养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的生活及工作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均属非居民生活用水。
(三)特种行业用水
各类高消费服务及特种服务业用水,包含洗浴、桑拿、水疗、足浴、美容美发、歌舞厅、洗车等经营服务场所用水。
五、保障措施
(一)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需加快推进“改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全面实现抄表到户、精准计量。对目前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落实困难群体用水优惠政策
对持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证件或证明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军烈属每个月用水量达到2m3(含2m3)至10m3(含10m3)之间的用水户当月免收1m3水费;每个月用水量超过10m3以上的用户当月免收2m3水费。
(三)规范行业运营管理
一是加强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防止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二是供排水经营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压降运营成本,提升供水保障、污水处理及便民服务质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提升。三是经营企业必须在营业网点、收费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批准后的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规收费。
六、执行时间
自2026年7月起执行。此前我县印发的相关供排水价格管理规定、标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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